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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 州 大 学 文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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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字〔2003〕3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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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国家(省、部)重点 实验室考核评估条例》的通知 | |
| 各院(系)、机关各部门、重点实验室: | |
| 为了加强我校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提高我校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根据《兰州大学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制订了《兰州大学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条例》。现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兰州大学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条例》 | |
|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 |
| 主题词:印发 条例 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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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
2003年6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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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 考核评估条例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我校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提高我校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和《兰州大学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条例。 2.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以评估促发展,为重点实验室的进一步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3.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评估。周期评估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由我校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以督促实验室及时总结阶段性科研成果,为参加周期评估作好准备。 4.校内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采用与国家和部门周期评估接轨的综合评估方法。年度考核以定量评估为主;中期检查以定性评估为主;考评专家组由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组成,以学术专家为主。 二、考评的主要内容和指标 1.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方向和意义;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经费;科研成果的数量、水平和贡献;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和运行管理等。 2.考评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类。 3.校内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的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来确定,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部分。定性评估结果由评估专家根据定性指标评定,定量评估结果根据实验室的有关统计数据计算确定,综合评估结果通过加权法来确定。具体指标,记分参考标准另行公布。 三、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一)年度考核 1.填报表格:每年1月中旬前,由各实验室填写《兰州大学 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上报科研处。 2.评议打分:科研处组织专家根据上一年度签定的《兰州大学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任务书》和当年的“考核记分参考标准”对各实验室的考核报告进行核实打分,形成初评意见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查。 3.科研处于每年3月中旬向全校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4.参加中期检查的实验室不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三)中期检查 1.填报表格:中期检查于每一轮评估周期的第三年进行,所查实验室应填写《兰州大学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中期检查报告》,并上报科研处。 2.现场评估:由科研处组织专家组到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工作形式和内容包括: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代表性学术报告、实验室现场考察和专家组讨论会议等。专家组应对实验室提出现场评估意见。 3.评议打分:专家组根据当年“中期检查记分参考标准”对各实验室上报材料进行核实打分,结合现场评估情况形成初评意见。 4.校学术委员会对初评意见审定后,由科研处向全校公布中期检查结果,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周期评估 上级主管部门按期组织实验室的周期评估,一般一个周期为五年,评估程序按国家和各部门的有关办法执行。 四、附则 1.各实验室必须认真作好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评估的准备工作。所报资料应实事求是,不允许有任何弄虚作假的现象。 2.根据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的结果,学校将具体核拨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配套费,核算的标准另行公布。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学校将停拨下年度的运行配套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实验室要限期整改。 3.因周期评估结果较差被上级主管部门降级或淘汰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按有关规定降级管理。 4.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5.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 |